包装网首页

谈进出口包装商检的有关问题(中)

http://news.pack.net.cn    2008年08月08日    中国包装网    字体【


  四、中性包装在进出口包装中的应用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包装上(包括商品本身)不标明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原有商标,又无原生产国别和厂名;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包装上一般都标有中国制造或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监制或产地、厂名。如果外贸合同中规定中性包装,就要注意包装上无国别、无厂名、无商标、无产地、无中文字样,还要注意内外包装以及商品上都不应有中文字样,更不能用国内报纸和其它宣传材料做商品的包装填充物和衬垫物。
  中性包装的出口商品,有关的一切单证也必须用英文书写,并应注意不能有“MADE IN CHINA”字样。一切都应按照合同、信用证和来往函电中有关的规定处理。
  五、包装标志及包装标志的种类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和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包装标志有以下类型:
  (1) 运输标志,即唛头。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文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宽、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 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 警告性标志。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的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六、签订包装条款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装材料和方式,如木箱装、纸箱装、钢桶装、麻袋装等,并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二是运输标志,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在签约时,进口单位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责任,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1) 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2) 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愈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
  (3) 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的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愈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
  七、包装检验的要求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是否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八、包装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情况的证书。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证明,如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单独证明包装情况时,商检机构可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包装的具体情况,作为交接货物、银行结汇的依据;进口商品的包装,若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要求
时,商检机构可出具包装检验证书,作为对外办理索赔的依据,有时也在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同时证明有关包装情况的内容。
  九、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志
  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注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简称商检标志。商检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各种商检标志。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检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质量标志”三种。使用商检标志必须向国家商检局或有关商检局办理申请、经审查、考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包装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的检验办法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问题,每年由保险公司向国外支付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管理、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加工部门、供货部门、装卸运输部门、仓储部门、出口经营部门以及商检、海关等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在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检验、出运等各个环节上,对出口商品加强包装的检查管理,严格交接贡任制度,坚决堵塞漏洞。
  其中对商检部门要求在抽样、检验品质、鉴定重量、验船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质量。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商检部门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则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采购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发证放行:
  (1) 纸箱: 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应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末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2) 木箱、木桶:①箱板及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3) 钢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来源: 考试大     作者: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企业追踪


    宿迁彩塑
    江苏省宿迁市彩塑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开发研究、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占地20...[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