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评级资料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九条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离线纸质申请填报方式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2、公司综合治理报告(包含领导层概况、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3、财务报表(尽量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管理运营概况(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概况)。
5、企业竞争力概况(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品牌建设等内容)。
6、企业信用记录概况(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第十条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评价的申报程序
1、企业有关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市场部或信用管理部等)依照协会下发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信用评价表;
2、如实、客观准备有关资料;
3、企业有关领导要审核上报材料并签字确认;
4、向协会提交资料(书面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一套)并按要求交纳评审费用;
5、信用办公室对其资料进行整理、初审,并报送专家委员会;
6、专家委员会审核资料,做出初步评审结果;
7、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调查处理举报信息;
8、接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流程

第六章评级收费
第十三条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收费的原则规定,并经协会领导及会员代表同意,确定行业信用评价一次性收取成本费用10000元/企业。复审时复审费5000元/企业,升级时评价费7000元/企业,复评时复评费10000元/企业。
申明: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本协会在行业信用评级项目上不接受被评价企业的任何形式赞助。
协会对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的宣传费用已经包括在收费标准中,被评价企业自愿宣传的费用和方法由被评价企业自己决定。
第七章评价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渠道包括:
1、通过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zgb.mofcom.gov.cn);
2、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网站(www.chinafpma.org);
3、通过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n.com);
4、通过协会会刊、期刊等刊物;
5、通过协会年会等活动:
6、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
通过以上渠道,全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市场检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办公室及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并保守受评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擅自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非协会会员的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信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网所刊转的与包装相关的信息和专题旨在传递更多行业信息之目的,版权均归著作权人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本站对中国包装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
为避免纠纷,未经书面协议授权,谢绝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此外,在中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有部分信息是从内容合作方、免费资源提供方转载、摘编获得的。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有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0579-8205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