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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标识的塑料袋从10月份起必须禁用

http://news.pack.net.cn 2008年07月15日 中国包装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15日电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6月1日起实施的“限塑令”,商务部已发布了相关问题处理的意见,对近期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细则说明。补充意见包括:包装生鲜熟食的塑料袋不得具备提携的功能;餐饮企业、书店也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无标识的塑料袋从10月份起必须禁用。

    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一律不得具备提携功能,而且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补充意见还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也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还有规定,无论生产的符合厚度、卫生要求但无标识的塑料购物袋是否在保质期内,都必须从10月份起停止销售。另外,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完)(见习记者李卓彧)

 

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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