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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子监管码”风波

http://news.pack.net.cn    2008年09月02日    中国包装网    字体【

 
编者按:从去年年底质检总局下文要求69种产品(大部分是食品)必须贴着电子监管码才能上市,到今年4月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赋予监管码制度强制执行力遭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合上书抗议,再到反垄断官司风波骤起,电子监管码迎来了太多质疑。而调查显示,即使那些迫于压力交钱入了电子监管网的企业,真正在用监管码的也不到一半比例。看来想由电子监管码来保障食品安全,大伙并不领情。
 

  2007年12月,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582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六十九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通知要求,上述九大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所谓电子监管码,就是在每件产品上张贴类似“身份证”的监管码,即“一件一码”,实现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召回管理等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

初识电子监管码

9类69种产品七月起实施带“电子监管码”上市

家用电器等产品包装需标识电子监管码方能销售

药监局:药品包装无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禁售

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关于统一质检网和药监网声讯查询的通知
 

  作为一种全新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电子监管的种种“于国于民于企于商的益处”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已有异议声被传达出来。在一次就电子监管码的民意调查中,认为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有一定的实际作用,赞同推广实施的占14.23%;认为属于面子工程,不具实际作用,支持取消的占59.41%;认为时机不成熟,建议推迟实施的占25.52%;表示不关心,无所谓的占0.84%。其中,提出取消该政策的人数竟超过半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7月底在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围绕该草案中关于“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听取正反两方观点。 与会企业代表大多反对将电子监管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

为何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引起企业如此强烈的反对声?为何很多一直与质检机构保持“良好关系”的名优食品企业,也撕破脸皮,站到其对立面?很多企业的代表认为,究其原因,矛盾集中点主要为:对电子监管码缺乏了解,具体操作过程的难度较大,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成本,触及到企业利益,而实际作用尚待考察,行业整体的产品赋码技术不高,需做调整。

众食品企业抵制电子监管码 质检总局受质疑

人大讨论食品安全法 众代表反对监管码“入法”

企业为何要反对“电子监管码”?
电子监管码异议声四起 难道又是“利益博弈”?(一)

电子监管码异议声四起 难道又是“利益博弈”?(二)

监管码“入法” 惹来一片反对
 

  8月1号,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历经十几年努力,反垄断终于从“纸上谈兵”落到实处。早在1994年,我国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直到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这一“经济宪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就遭遇了反垄断法的第一起诉讼。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企业为什么要告国家质检总局?因为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加入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通过手机查询,每次也需缴纳0.2元的短信费。于是,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所属的信息中心不出资而与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和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成立公司中信国检,然后以产品质量监管之名,推广合资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还专门成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21世纪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领导组成员的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任主任,陈晓颖任副主任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以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质检总局缘何被诉垄断?

反垄断法第一案:众食品企业为电子监管码起诉质检总局(上)

反垄断法第一案:众食品企业为电子监管码起诉质检总局(下)

国家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质检总局20天内遭遇第三波反垄断诉讼

电子监管码背后的利益链 (1)

电子监管码背后的利益链 (2)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二审,二审草案已经全部删除原先规定的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这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推进的电子监管码制度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在有关部门的设想当中,监管码的目标是督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但实际上,一张监管码是否能成为政府实施的质量管制,并向消费者作出笃定的信用保证,其实是存疑的。更麻烦的是,耗资巨大的成本付出,以及由消费者额外分担部分成本,以及监管码的收益流向不明,有可能导致了一个灰色利益链条的产生,都使得市场(企业与消费者)并不愿意承担如此的改制效应。

继今年1月28日质检总局公布首批《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可变条码标签印刷企业名单》之后,该总局又分别于2月3日和6月5日启动第二批和第三批监管码制定印刷企业的报送推荐工作,并随后批准。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单,有47家印刷企业成为首批电子监管码制定印刷商,遍布全国16个省市。而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被删之后,将会在不同程度上给大量指定印刷企业带来业务流失,而使前期因投入购买专用设备等成本无法收回。目前已经有印刷公司正考虑向质检总局索赔。【全文

“电子监管码”技术手段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利益与否,只是由于权力的介入使之成为“垄断的基因载体”,此次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删除可能形成行政垄断利益的“电子监管码”条款,使其在法律上“垄断无依据”,这是公开立法的进步。而至于未来能否真正遏制已经“现形”的行政垄断,就要看法律的执行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内容

“电子监管码”为何要删除
谁推动了食品卫生法删除“监管码”

删除监管码 破除“管制万能”
 
 
     
2007年末

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9大类69种产品在2008年6月底前必须实现赋码上市。

2008年

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首批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可变条码标签印刷企业名单》,47家印刷企业名列其中,《电子监管码印刷企业管理办法》随之出台;

2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实施情况发布《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对赋码方式和上市时间进行了调整;

4月:《第二批赋码印刷企业推荐名单》出炉,56家印刷企业映入眼帘;

6月:国家质检总局向各省局和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发出《关于报送第三批赋码印刷企业推荐名录的通知》。

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聚焦是否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会上,可口可乐、玛氏德芙、燕京啤酒等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几乎一边倒地抵制电子监管码。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来源:中国包装网    作者: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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