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的有关规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性能鉴定。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设计、工艺和材质规格组织生产。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适当缩短周期;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改进。在鉴定周期内,商检机构负责抽查。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对申请性能鉴定的包装容器,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对合格品签发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并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商检机构在接受使用鉴定的申请后,经鉴定合格签发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港务部门凭鉴定结果单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如果货物需分批出运,可由港务部门在鉴定结果单正本上逐批核销。
外贸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包装鉴定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取检验证书。
十三、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时的处理办法
海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首先应向外轮理货公司查询和索取有关对外签证,其次要认真查阅海运提单上有无船方收货时的残损批注。如有理货签证或有船方批注,则残损的责任方属于承运人或发货人,有保险的也可能在于保险责任。如无理货签证,又无船方批注,说明残损责任不在于发货人或承运人,则应向港务局商务部门交涉,取得港区或装卸公司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把进口到货提取。
陆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首先应向到达站铁路部门查询,在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有无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其次查看铁路运单上有无残损批注。如有商务记录、事故记录或残损批准,说明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发货方或国外运输部门。如无上述记录或批注,则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国内铁路部门,应向国内铁路部门交涉,取得铁路部门签署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把货物提取。
空运、邮运进口货物发生外包装残损,同样应向空运、邮运部门查明造成到货外包装残损的责任界限是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救灾是国外发货人,还是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务须取得空运、邮运部门签署的事故记录或在注明破损的货运单上签收,才可提取货物。
到货外包装已有残损的,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申请到货口岸商检局办理验残。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可通知人保负责检验。如由国外保险但由人保代理的,也可以通知人保派员到现场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和对外出证。
到货有残损,收、用货单位在内地,口岸又无代理人的,应由代理接运部门代向中岸商检机构申请验残,由口岸商检机构查明致损原因,分清残损责任,初步检验残损程度后办理易地检验手续,联系到货物的商检机构,在货到后继续进行鉴定工作,鉴定结束后函告具体结果,由口岸商检机构综合结果对外出证。属于上述情况的进口商品,内地商检机构一般不直接接受申请验残。
十四、包装不良所致的货物残损短缺判定
包装不良是指运输包装或内包装不良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残损或短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可判断为包装不良:
⑴货物包装不符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习惯包装,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⑵货物因包装不良或箱内衬垫、支撑、紧固不妥而引起货物破损、变质、或挥发等。
⑶货物系属防潮防震或不可倒置或易碎的,但在外包装上未刷明显的标志,以致货物受损。
⑷不应同一箱的货物而混装在一起,又未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因而造成损坏、变质。
⑸货物应装在焊封的金属罐听内而没有焊封,以致货物受潮变质或生锈。
⑹货物有凸凹不平或突出部位,未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碰伤损坏。
⑺箱装应有油毛毡、沥青纸等防水防潮措施而没有采用,以致货物遭受水湿损失。
⑻箱板、桶板潮湿,经过长途运输后,水分蒸发而木板收缩,造成板间离缝,以致货物渗漏损失。
⑼纸箱实装重量超过正常负荷限度,以致破损而造成货物残损。
⑽袋装货物,由于缝口不牢、缝线过疏、缝线过紧而崩断,造成大量破包以致货物漏失。
⑾箱装用钉过长或钉箱不慎,以致钉破箱内货物而造成残损。
十五、进口设备的内外包装检验的主要事项
⑴检验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合同号、发运人及发货人代号、目的港、件号等),指示标志(此处向上、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挂索位置等),警告标志(易燃、有毒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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