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案。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宿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同时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8日,个体业主朱某(另案处理)到被告单位宿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某(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要求被告单位为其印刷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双沟大曲”商标标识,被告人陈某某即向被告人林某某(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汇报并经其同意后,与朱某谈妥标样由朱某提供,每套(肚标、颈标各一为一套)商标印刷费为0.033元。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于2007年3月至10月间,在未经“双沟”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双沟酒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便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双沟大曲”注册商标标识50余万套,其中40余万套已销售给朱某,从中获利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宿迁某印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案发后被告单位宿迁某印业有限公司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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