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信用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是协会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审核工作,并承担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协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协会和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办公室对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是本办法总则中指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信用办公室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及标准,及时、准确地从各个信息提供单位搜集真实、合法的企业信用信息;信用办公室也可以从专业的信用机构取得被评价企业的信用报告,并以此来佐证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企业可以自行按要求向协会信用办公室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1、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联合年检情况,进出口经营资格等;
2、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产值,营业额,税后利润,亏损额等;
3、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等;
4、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5、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7、提供单位按规定提供的企业其他信息。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信用办公室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披露方式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渠道包括:
1、通过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zgb.mofcom.gov.cn)向社会披露;
2、通过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网站(www.chinafpma.org)向社会披露;
3、通过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n.com)向社会披露;
4、通过协会会刊、期刊等刊物向社会披露;
5、通过协会年会等活动向社会披露;
6、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披露;通过以上渠道,完成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对外查询;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信用办公室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
1、良好信用记录:
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
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产品质量、物价和计量信得过、税务和财务检查评比奖励,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誉评价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企业诚信经营方面的奖励;
个人优良记录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向个人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以及个人担任过的社会职务(比如政协、人大代表等);
2、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因企业不正当竞争、走私、纳税拖欠、工资拖欠、偷逃税款、骗税、虚假注册、污染、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民事诉讼案败诉、合同违约、债务失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不良行为,被海关、财务会计、统计、工商、物价、质检、环保、法院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所查处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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