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来自中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5国的进口牛皮纸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我国海关税号为4804310090,倾销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经查海关统计,我省的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企业,2007年向韩国出口涉案产品260万美元,被韩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列为强制应诉企业。
包装纸行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全国生产同类低定量牛皮纸的企业为数不多,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为数不多的企业中实力相对较强。为了行业和企业的利益与发展,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韩国经销商聘请韩国律师积极应诉。
2008年4月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的牛皮纸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临时税率为4.31%,初裁后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不但是我国所有涉案企业中最低的,也是所有被调查对象当中最低的。
2008年8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牛皮纸反倾销终裁决定。我国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终裁反倾销税率为4.03%,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青岛海王纸业集团的终裁反倾销税率均为10.79%,其余企业的倾销率为7.22%。除我国以外的其他四个国家被调查企业的倾销率均被确定为10.79%。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税率不但是所有被调查对象当中最低的,而且比初裁后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进一步降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9个月的积极认真应诉,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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