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该批货物的货值并不是很多,属于法定检验目录外的商品,但是根据《中埃质检合作协议》要求,我国出口到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产品,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程序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
为此,张家港局迅速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报检资料,与企业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该企业是首次出口货物到埃塞俄比亚,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条款,进口国没有相应的检验标准,且该批货物为新开发的产品,我国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的标准尚未制定,该批货物发货前另有埃塞俄比亚收货人派员进行检验和监装。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张家港局检验人员通过与企业沟通,把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以及品质等项目作为检验条款,建议企业与外方沟通并修订合同,把检验条款列入合同中,最终得到企业与外方的认可。
检验条件具备后,该局检验人员顶着高温到现场进行检验、监装等,使该批货物最终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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