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码制度中,政府强制所有企业和消费者一体遵行统一的政府监管方案,表明政府试图以自身的政策判断、完全取代企业和消费者自觉的利益判断。如果说,政府管制的目标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那么,谁能比企业和消费者更精确地核算自身的利益得失呢?代替企业和消费者作出利益判断的政府能否代替它们、全面承担判断之后的风险和责任呢?
在有关部门的设想当中,监管码的目标是督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但实际上,一张监管码是否能成为政府实施的质量管制,并向消费者作出笃定的信用保证,其实是存疑的。更麻烦的是,耗资巨大的成本付出,以及由消费者额外分担部分成本,以及监管码的收益流向不明,有可能导致了一个灰色利益链条的产生,都使得市场(企业与消费者)并不愿意承担如此的改制效应。
也许,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监管码规定,就在于有关部门逐渐发现:监管码所代表的新的政府管制,违背了市 场经济的基本机理,其结果对规范市场并无多大实际益处,反而可能因为增添了更冗杂的层级管理,导致“有形的手”涉入市场微观层面,影响了市场自然秩序的顺畅运转,这样的管制政策越多,政府离管理预期的目标就越遥远,市场的自我反弹性也就越强。
市场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管制,但政府的监管宗旨,是提供市场没有的公共物品,监督和激励市场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以法律制度保障人们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可以在无歧视的、公平的环境中公平竞争的自由。如果政府以市场缺陷为由驱逐市场,或者试图以看得见的手操纵看不见的手,以计划经济的手段“裁剪”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那么,适合市场经济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永远无法建立,市场经济也永远走不出畸形和扭曲的阴影。
《自由选择》一书的作者说:“利用政府来补救市场的失灵,常常只不过是以政府的失灵代替市场的失灵。”可喜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意识到监管码并不能起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反倒是副作用大于正效益,为民众着想、为政府管理着想,让它们寿终正寝是最好的选择了。
删除监管码是破除“管制万能思维”,这代表了政府在管制与市场两者关系界定上的思维转变,是一个可喜的信号,也应当为其他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政府管制迷信”提供了可供学习和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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