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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塑料企业应关注侵权问题

2004年12月23日 15:47 信息中心

    加入WTO后,我国塑料企业一方面享受多边开放性优惠待遇,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面临国外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国际市场后,塑料企业的合法侵权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国内先前一些造假者过去对法律避之惟恐不及,而今却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腰,且侵权手段越来越老练。比如有的企业已不像过去那样只限于生产仿冒产品,而是对外国专利稍微进行改动,然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某种形式的保护,还为自己的仿制品申请专利,并宣称拥有知识产权。今年上半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接受美国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塑料食品包装进行‘337‘———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目前此事正在调查中,这对我国塑料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造成极大影响。

  还有就是抢在竞争对手之前抢注商标。因为专利和商标具有区域性,所以除非外国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不然外国专利和商标在中国是无效的;反之对于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也是这样。这就为国内外一些企业所谓的‘专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如果被抢注的产品真的进入了当地市场,真正侵权的企业甚至可以起诉它们侵犯自己的专利产品。目前,这类专利的申请很难受到彻底清查,抢注企业还可以利用旷日持久的司法上诉程序获利。但是,这些对于如塑料制品等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尤其有害。如果就知识产权或专利权问题与国外企业打官司,案件经常要拖上数年时间。当地公司有权提起二次上诉,案件可能会推延时日,最终导致新产品的生命周期终结,而这也意味着市场已经丢失。
              
  业内人士指出,产生这些侵权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企业经营者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心理和企业的短视行为。笔者认为,短视行为的形成一是经营者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掌握的知识、具备的综合能力、所持的经营观念等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进而就形成了‘短视行为‘;二是经营者任用机制的原因,由于现代竞争日趋激烈,促使经营者在上任后想在短期内追求较大的经济收益,结果往往是欲速则不达,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或潜在的损失与后患。

  没有研发,就没有真正行业的发展,不具备属于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和品牌,就会在长远的战略竞争上处于劣势。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塑料企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还必须学会在国际规则下从事国际贸易。如果不按规则办事,得到的可能是短期的成功,一旦‘失手‘拖垮的不单单是自身一个企业,也许是以牺牲整个行业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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