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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分案申请

2005年5月13日 9:6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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